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修訂第一章第一條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修訂第四章第九條、第十條及增列第七章第二十三條通過
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修訂第四章第九條、十條及取消第十三、第十四條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會員大會修訂第四章第十條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第 20 屆第 06 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第四章第十條

台灣顯微鏡學會會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學會定名為台灣顯微鏡學會(英文為 Microscopy Society of Taiwan, MST)。

第二條:本學會主要以促進顯微鏡相關學術之研究與發展,以及相關知識之交換 與切磋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學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必要時得設分會於其他地區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:本學會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顯微鏡相關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以及相關知識之交流與切磋。
二、收集有關之書籍與資料。
三、編印會誌及出版其他有關刊物。
四、協助解決與顯微鏡有關之研究與應用問題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五條:凡贊同本學會宗旨,經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,並經本學會理事會之通過,得為本會永久會員、一般會員、學生會員或團體會員。
一、永久會員:畢業於國內外大專院校,並從事顯微鏡相關科學之研究與工作者。
二、一般會員:畢業於國內外大專院校,對於顯微鏡相關科學之研究有興趣者。
三、學生會員: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學生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之個人。
五、團體會員:贊助本會之團體,並得以推派代表名額二名。

第六條:本學會會員應享權力如下:
一、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表決權。
四、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利益。

第七條:本學會會員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學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八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九條: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七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;監事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以上所選出之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、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人選之中,材料物理專長與生物醫學專長,各占一半為原則。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屆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,理事長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從理事名單中提名人選,經理監事會議同意通過。副理事長兩人(材料物理專長與生物醫學專長各一位)。

第十一條:本會理、監事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解除其職務:
一、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 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
第十二條: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討論會務、宣讀論文及選舉理監事。

第十四條:會員對大會提案須由會員三人以上簽署,提交理事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後,提交大會討論表決。

第十五條:本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由理事會決定之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召開之。

第十六條: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月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或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十七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一、 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。
(一)永久會員: NT.3000
(二)一般會員:入會費 NT.1000
(三)學生會員:入會費 NT.500
二、政府及其他機構之補助款。
三、會員捐贈。
四、基金之利息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十八條:本會解散會撤銷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所有。

第十九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列訂之。

第二十條: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。呈請內政部備案後實行之修改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一條:本學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或常務監事等,任期間若因出國或其他因素而請辭,其代理人選,理事長出缺,由兩位副理事長互推擔任,副理事長出缺則由理事長從互補領域之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位登任,常務監事出決則由監事互推擔任。